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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理论的价值蕴含 - chengye - 自由的基石是权力的平等作者:穆瑞.罗斯巴德
 
译者:程晔

 

【本文最初发表于《美国经济学家》,1973年春季,第35-39页。重印于《行动的逻辑》卷一:方法、货币、与奥地利学派。1997年 爱德华·埃尔加出版社 英国,格罗斯特,第255-265页。】

 经济学作为一门科学,试图声称纯粹价值无涉;即独立于经济学家个人的价值或政治倾向。然而,经济学和经济学家们不断作出政治论断;经济学本身充满了含有价值判断的假定,通常这些假定是隐含的,然后再以政治结论和政策建议的方式显现出来。我的论点是,这样的步骤是不正当、不科学的,应该义不容辞地从经济理论中,清除一切不获支持的价值判断。经济学作为一门科学,可以并且应当与这样的价值判断划清界限。但是,既然所有的政策建议必然涉及价值判断,这是否意味着经济学家一定作不出任何政策建议,或者当真永远不能使用含有价值的术语呢?不一定。

 价值判断只有两种可能的哲学地位。要么纯粹是评价者个人的主观念头,经济学家作为科学家,他在提出政策建议时必须避免这类价值判断;或者,价值判断也可以属于一个一般伦理体系的一部分,而这个伦理体系可以得到理性客观地论证。在这种情况下,经济学家利用伦理体系,把科学理论应用于公共政策领域,并提出经济政策建议,就是完全正当的。我们来看一个医学的例子。医生能够依据“纯粹”科学、价值无涉的医疗程序作出结论,疗法X能治愈疾病Y。医生作为一个应用科学家,他可以用科学知识结合伦理判断--“治愈疾病是好的“,并且确实是治疗要达到的目标,然后得到”政策"结论:他应该使用疗法X。在这种情况下,病人和医生都隐含、或明确地遵循一个紧密共享的伦理体系;他们的价值判断既不是个人的,也不是随意的,而是源于一个共同的伦理体系。该伦理体系认为人的健康和生存是美好的,与之对应的死亡和疾病则是丑恶的。【注1】

关键是,各方在医学上遵循一个紧密共享的伦理体系。而经济学的情况则大相径庭,社会上有许多竞争、彼此冲突的价值观与价值体系。因此,经济学家的处境要困难的多。如果经济学家没有伦理体系,只有主观随意的价值,那么,作为一个科学家,他必须无情地在工作中摒弃此类价值。总之,在缺乏伦理体系时,经济学家必须避免作出一切含有价值的政策结论。(当然,这一陈述本身也是源于伦理体系的价值判断。该伦理体系认为,科学必须严格地于寻找和探索真理)但在另一方面,假如这位经济学家也有一个伦理体系。那么情况又将如何?

必须强调,如果伦理是一门理性、可论证的学科,它就是自存的,也就是说,伦理原则是由其本身,而不是经济学或其它任何科学得来的。与医学的情况一样,应用经济学家必须采纳这一伦理体系,把它加进自己的经济学知识,然后得出政策结论和建议。但在这种情况下,应用经济学家有责任充分解释他的伦理体系和论据;无论如何,他万万不能在经济理论和政策结论中,偷偷夹带价值判断,尤其是未经分析和不获支持的价值判断。然而这正是大部分经济学家一直以来的所作所为。他们与他们的经济理论惯于作出一系列价值判断,并偷偷带入分析中,于是他们就能隐含、或明确地提出政策建议,而不用表述或捍卫一个合乎逻辑的伦理体系。因为经济学家的工作不能像医生那样,基于一个普遍认可的伦理体系,他们有义务展示一个前后一致、得到支持的伦理体系,否则永远对价值和政治问题缄口不语。

 

“我坚持认为,不能用没有伦理框架支持的经济分析来拥护自由市场。”

 

因为篇幅限制,只举几个典型的、在经济分析中夹带无支持价值判断的例子。首先,是人们熟悉的“帕累托最优”。如果A和B两人交易商品或服务,他们这样做是因为两人都将,或者预期将从交易中收益。那么,说A和B都变得更好当然是正当,并且“因此”“社会变得更好”,因为交易显然没给任何人造成损失。正是因为隐含、甚至明确地使用了含有价值的术语“最优”,使得这种交易成为“好事”。我很赞成"这种交易是好事"的观点,但我不相信可以像帕累托最优那样,仅仅从交易的事实得出结论。首先,很有可能存在一个,或一个以上不喜欢并忌妒A和B的人,他们因此经受痛苦和精神损失,因为现在他们忌妒的那类人得到了改善。因此,我们不能从交换的事实得出结论:“人人”变得更好,所以,我们不能冒然跳跃到评估社会效用的想法上。为了宣称这种自愿交换是“好的”,我们需要在三段论上加一个条件:我们必须作出“嫉妒是恶”的伦理表态,不应该让其影响到我们对交换的认可。如此一来,我们就回到了需要一致的伦理体系的立场上。我作为一个“伦理学家",坚信嫉妒是恶的。但我看到,经济学家们既不愿意承认,更不愿意阐明一个前后一致的伦理立场的必要性。

这让我想起大部分自由市场经济学家,如芝加哥学派的立场。他们赞成自由市场,但声称这样做并不是基于伦理,而纯粹是基于“效率”。我坚持认为,不能用没有伦理框架支持的经济分析来拥护自由市场。事实上,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不能超越几乎为所有经济学家持有的功利主义立场,并坦然地接受伦理立场,甚至从一开始都不可能有逻辑一致的自由市场研究方法。让我们思考上述A和B的自愿交换,自由市场经济学家提倡的世界,是把自愿交换看作正当的,且不受干预的世界。但任何交换必然包含私有财产权的交换。如果我花15美分买了一份报纸,发生的事实是,我出让15美分的所有权给卖报的人,作为交换,他把报纸的所有权转让给我。但是,这就意味着拥护交换的权利,也就意味着拥护财产权,因此首先要拥护现有财产权的正义性。宣称我和卖报的人拥有互相交换的权利是“好”的,也就意味着,宣称我们从一开始各自拥有15美分和报纸是“好”和“正义”的。然而,经济学家们不愿意作这样的扩展,因为这样做将意味着系统地采纳财产权的正义概念,也将涉及到采纳政治伦理体系。经济学家们普遍认为,这样的伦理体系超出了他们的领域;但果真如此的话,他们就根本不能合乎逻辑地主张自由市场。

让我们举例说明:我们假定A和B之间交换,A卖给B的手表是从第三者C手里偷的。本例很清楚,局外人欢呼这一自愿交换是不正当的。既然A偷了手表,那就不是他的合法财产,因此他没有保留或出售的权利;他不是手表的合法所有者,不能随心所欲处置。如果这在手表的例子中成立,那么,在其他那些不正义的财产权没那么明目张胆的的情况下也成立。

此外,如果不概述出正义财产权的理论,不仅经济学家的自由市场主张不合理;他们甚至无法定义什么是自由市场。因为,甚至去定义和阐述自由市场模式,就是在描述一个产权交换系统,因此,他还必须同样定义和阐述这些产权是怎么来的,他必须要有原始财产和财产如何产生的理论。

财产权的正义问题也暴露出“全体一致原则”的致命缺陷,“全体一致原则”的概念据称是应用经济学家的“价值无涉”指南。因此,詹姆斯·布坎南教授和其他一些人宣称,只要经济学家提倡的公共政策是每一人都会同意的,那就是正当的,可以看作价值无涉。可又来了,这一立场甚至超越了帕累托最优的例子,经不起推敲,无法不证自明。因为全体一致原则隐含的假设是,一切现有财产权都是正义的。全体一致同意的原则将意味着,比方说,即使A的手表是从C手上偷的,没收A的手表也是非法的。然而,如果我们把A的财产所有权当成非法的,那么我们必须说,应该没收A的手表,并返还给C。我们的伦理体系再次不可避免地闯进了讨论。

补偿原则众所周知,大多数经济学家把它当成一条价值无涉的政治建议路线,可它比全体一致原则还糟糕。(更何况,在我看来,“弱”版本的补偿原则丝毫没有合理依据--它认为并不一定真要补偿,仅仅理论上可行就可以了)因为补偿原则假定,测量损失并据此补偿损失者在概念上是可行的。但“效用”是一个纯粹主观和不可测的概念,它纯粹是精神上的,无论在概念上还是在实践中都不能测量。如果我买报纸,能知道的只有我从报纸得到的效用大于十五美分,对于卖报人,则反之亦然。没有办法测量人获得的效用,因为效用不是数值,而是主观评价的排名顺序。

试举一例,假设对锌征收关税是“好”地,或对社会有益的,因为获益者可以(甚至确实)拿出关税收益补偿损失者后,仍然有剩余的货币收益。但假设我坚定地主张自由贸易和反对关税壁垒,宣布对锌征收关税给我造成的精神损失如此之大,我的负效用不可能用任何货币方式补偿。没有人能否决我,因此补偿原则落空了。反过来看,根据补偿原则,可以用价值无涉的方式来提倡废除锌关税的观念也同样会落空。再说一次,我可能如此地热衷贸易保护主义,以至于没有任何方式,能补偿废除关税对我造成的心理损失。无论哪种情况,补偿原则都落空了。

 

“我坚决主张下述作法完全无效:即使事实很清楚,任何分配手法都与伦理考量直接相关,经济学家仍莫名其妙地认定‘分配效应’不值得考虑。”

 

举奴隶制的例子,可以把补偿原则(以及相关的全体一致原则)与正义理论的关系展现得淋漓尽致。十九世纪早期,当英国国会辩论废除奴隶制时,补偿原则的早期支持者坚持认为,必须补偿主人在奴隶身上的投资损失。就在那时,曼彻斯特学派的成员之一,本杰明·皮尔逊公开宣称:“他认为应该得到补偿的是奴隶。”【注2】这就是提倡公共政策、伦理体系和正义概念所需的鲜明例子。我们这些认为奴隶制不公正的人,总是会反对补偿主人的想法,甚至宁愿站在赔款的立场,主张主人赔偿对奴隶多年的压迫。但中立的经济学家能说什么?

类似的道理也适用于科斯--德姆塞茨的产权和外部成本分析。科斯--德姆塞茨声称:例如,不管是赋予铁路向周边农田倾倒烟尘的财产权,还是赋予农民财产权,要求铁路赔偿受侵犯的土地。从资源配置的角度来看“无关紧要”。言下之意是,“仅仅”影响到财富分配。首先,决定对于铁路和农民当然是“至关重要”的。我坚决主张下述作法完全无效:即使事实很清楚,任何分配手法都与伦理考量直接相关,经济学家仍莫名其妙地认定‘分配效应’不值得考虑。其次,如果我们意识到社会成本是个人心理上的,因此不能用货币衡量,科斯-德姆塞茨分析甚至在短期配置问题上也不成立(暂不考虑在长期配置问题上是否成立)。例如,一个或多个农民可能如此深爱他的土地,以至于铁路的任何货币补偿都不能弥补烟尘的造成的损失。一旦我们承认心理成本,科斯-德姆塞茨分析即使对短期资源配置也无效。第三,另一点考虑是:从法律上看,完全可以由法院下禁令阻止侵犯财产,而不仅仅是事后补偿。

这就把我们带到了所有分析邻里效应的经济文献中。分析直接假定,比如,外部经济应该内部化,却没有足够的支持。但为什么?这个立场的伦理基础是什么?让我们举一个外部经济的例子,从没来有经济学家建议应该将其内部化-只为贴近生活经验,不是逻辑不一致。我们说,女性购买和使用化妆品;它带来了极大的外部溢出效应,给大部分人口带来了心理收益;可这些男性是“搭便车”,他们没有为化妆品付费。邻里效应理论家为了前后一致,必须声称化妆品利用得“太少了”;男性搭了女性使用化妆品的便车,因此应该向他们征税,以资助女性的化妆品开销。当然,除了我们前面指出的以外,这一教条还有其他许多问题。“内部化”的理论家必须不合理地假定,他甚至可以在概念上衡量男性的受益有多少,并估算出征税和补贴的确切数额。但是,这样做不仅在概念上不可能,一切试图把这一原则应用于政府行动的做法,还牵涉到其他重大问题。首先,有些人可能本来就强烈抵触化妆品,因此补贴方案让他们受到双重惩罚。此外,把政府抬出来,必然包含一大堆政治价值判断问题:例如,政府的行动本身既不包含心理成本,也不涉及伦理不公正。

外部经济内部化的概念,还有一个得更紧密关联的缺陷。用什么伦理标准来判断化妆品的生产和利用“过低”?对谁来说过低,用什么伦理标准?“过低”的概念正是一种价值判断,它绝不是不证自明、不用任何伦理体系支持、不请自来的。

德姆塞茨教授继续主张,应该按照降低社会总体交易成本的标准来分配财产权,比如特定财产权的执法成本。【注3】但又来了,这一立场有两个重大的缺陷。其一,既然社会成本体现为每一个人的心理成本或负效用,无法衡量,因而不能进行人与人之间的加总。其二,除此之外,这种分配标准粗暴地排除了任何财产所有权是否正义的考量。然而,这却是经济学家无法支持的伦理立场。例如,在奴隶制的例子中,很可能会发现,“维持奴隶制度的货币成本,比让每一个被解放的奴隶捍卫自己不再被奴役的货币成本低。对于我们这些断定奴隶制是不公正的人,这样的考量在正义的标准面前微不足道。在财产权的分配等问题上,经济学家试图抛弃正义的考量来作决定,那必定是完全不科学、不合理的。

因篇幅所限,只能再简述几个其他例子,这些例子不当使用了隐含的价值假定。例一是芝加哥学派长久以来的目标-实现恒定的价格水平,短期或长期两选一。至少米尔顿·弗里德曼在最近的论文《最优货币数量》中还在提。然而,这一目标的正当性几乎从未提及。此目标的价值很难不证自明。尤其是当我们考虑到,一个增长的、不受阻碍的经济体会导致价格和成本的长期下跌,因而带来更高的生活水平,惠及所有阶层的消费者。如果价格下跌是由货币需求的增加导致的,那么政府是否有职责刻意阻挠公众增持真实现金余额的意愿?回答肯定不能想当然,就像问政府是否有义务阻拦消费者对任何其他商品或服务的意愿一样。

另一个例子是政府服务的合理定价问题。近年来,经济学家做了很多有价值的工作,主张大街,小巷,隧道等服务依照市场出清定价;例如,按照高峰时段和道路拥堵程度分级定价。这一切很有意义,但缺少一个至关重要的假定:毫无疑问,由此增加的收入将充盈国库。其隐含的价值假定是,政府大肆吸纳社会资源,并不造成经济或伦理上的问题。可对于我们这些在伦理上不乐见政府的人,这是政策结论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不经意地假定,政府开支......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衡量政府对国民产值的贡献。我们一些人会认为,这样的假定里封装了对政府的职能和运作极其幼稚的观点。”

 

的确,在政府领域里,有很多关于核算国民产值多么困难的讨论,而在政府的定位这一核心问题上,那些隐含的、无法不证自明的价值假定,却几乎从未提及。不经意地假定,政府自掏腰包的开支,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衡量政府对国民产值的贡献。我们一些人会认为,这样的假定里封装了对政府的职能和运作极其幼稚的观点--实际上为每一项政府行动颁发了伦理许可。在这个以无谓的军事行动和大规模形象工程为标志的时代,没有多少人仍然会不假思索地接受凯恩斯勋爵的名言--建造金字塔的开支就像所有其他花费一样有益。事实上,人们相信政府开支至少浪费了51%,任何精打细算的人都不会对这一估计大惊小怪,他们在构建国民产值时,会把政府开支当作对社会的负担减掉,而不是当成有益的的贡献加进去。

最后,有一种普遍的看法认为,经济学家可以纯粹站在价值无涉的角度,为客户提供技术咨询。我的观点截然相反,经济学家提供满足客户目的服务,他们因此忠于目的本身的伦理价值。常有人以为,经济学家单纯为大多数公众追求的目标或价值提供建议,自己还可以保持价值中立。但可以肯定的是,价值中立意味着摆脱价值,句号;事实上,一些价值可能为大多数人所共有,也丝毫减少不了忠于这些价值的立场所含的价值。让我们故意举一个戏剧性的例子,我们假设纳粹雇用了一个经济学家,他要向政府建议如何用最有效的方式来设立集中营。我提出,不管经济学家愿意不愿意,他的所作所为都采纳了追求“更好”,即“更有效”的集中营的目标。即使绝大多数德国公众衷心支持这一目标,性质也不会改变。为了强调,让我们明确一点,如果经济学家的价值体系反对集中营,他给客户的建议很可能是尽可能地让集中营低效,即破坏它的运作。总之,不管给客户提任何建议,经济学家的价值承诺是无可避免的,他要么支持,要么反对客户的项目。但如果这在集中营的例子中成立,那么在其他无数客户想要的,没那么显著的项目中也成立。

在这个问题上,我想引用一段话,这段话出自伟大的意大利经济学家,路易吉·埃诺迪的最后一篇文章。埃诺迪写道,经济顾问对于政府来说“不可或缺,他们博学广记,消息灵通,这些唯一在行的专家们已成为...埃及七灾之一,人类的耻辱。”埃诺迪写道,说是“灾”,是因为经济学家的典型观点,即“当我确定提议的手段,或其他方案是否与政治家们追求的目的一致时,我就完全履行了职责。”接着,埃诺迪批评道:“不,在这种情况下,经济学家并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中最重要的部分...经济学家......没有权利保持中立,不能幻想用手段和目的分界来隐藏自己。他必须宣布支持自己最接近的那个目的,他必须证实他的假定“【注4】。

  需要强调一个本文没有提及的观点:我并不认同一个现在很流行的观点,即认为根本不存在价值无涉的经济学,所有的经济分析都与价值假定密不可分。恰恰相反,我相信经济分析的主体部分是科学和价值无涉的;我的意思是,每当经济学家侵犯到政治或政策结论,价值判断就已经进入他们的讨论中。那么,我的结论是,经济学家要么阐明他们的价值判断,并捍卫一个一致的伦理体系,否则就应该严格避免直接,或间接地介入公共政策领域。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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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注1】当然,在某些情况下,疗法X可能导致病人和医生都认为“有害的”其他效果;双方的判断再一次遵循一个共享的伦理体系,它认为损害人体器官是恶的。届时双方不得不权衡这些对立的效果,以判断疗法好坏。

 【注2】威廉D. 格兰普,曼彻斯特经济学院(加州斯坦福大学,斯坦福大学出版社,1960年),P59。

 【注3】见哈罗德·德姆塞茨《责任规则何时重要》《法律研究杂志》,第一期(1971):25-28页;以及德姆塞茨《产权的几个问题》,《法学与经济学杂志》(1966年10月):第66页。

 【注4】路易吉·埃诺迪,《政治家与经济学家》 政治家(帕维亚)(1962年6月):258页,262-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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