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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瑞·罗斯巴德

译者:程晔 

(翻译说明:本文是穆瑞·罗斯巴德的名篇之一,收录于罗斯巴德著《行动的逻辑》与《经济论辩集》两本书,同时也收录进马里奥·里索(Mario Rizzo)的《时间、不确定性与非均衡》一书。) 

我很高兴看到马里奥·里索博士在【《时间、不确定性与非均衡》的】第4章中,严厉质疑一个被吹捧上天的概念-“效率”。我想基于他的讨论继续深入批评。

 里索的主要论点之一是,脱离了追求的特定目的,效率的概念毫无意义。但是,至少在论文的开头他作了太多的妥协。他说,对于某些具体的目标而言,“当然,普通法是有效率的”。当讨论社会制度或政策时,使用效率这一概念是非常严重的谬误。谬误来自以下几个层面:(1)问题是,不仅要指出目的是什么,而且还要决定追求的是谁的目的;(2)个人的目的一定会互相冲突,因此任何社会总效率的概念都是毫无意义的;(3)甚至不能假定个人的行动是“有效率的”;毫无疑问,不可能人人都有效率。因此,即使对于追求目的的个人行动,效率都是一个错误的概念,当涉及一人以上时,效率的概念更没有意义,更不用说应用到整个社会了。

 让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人。既然他清楚自己的目的,并行动起来追求目的,想必至少可以认为他的行动是有效率的。但并非如此,他的行动有可能是无效率的,为了采取有效率的行动,他必须全知全晓――完美地掌握最好的技术知识、未来的行动与其他人的反应、以及未来的自然事件。但是,既然从未有人可以完全知晓未来,那么没有任何一人的行动可以被称为“有效率”。我们生活的世界充满了不确定性。因此,效率是一种妄想。

换句话说,行动是一个学习的过程。当人为达到目的而行动时,他学习并逐渐掌握怎样追求自己的目的。如此一来,他的行动不可能从一开始就是有效率的--甚至在行动结束后也谈不上,因为全知全晓是永远不会实现的,总是有更多的东西要学。

此外,人的目的并不真是既定不变的,没有理由假定人的目的无论何时都是固定的。随着人更多的了解世界、自然界和其他人,他的价值观和目标必然发生变化。人的目的会受他人的影响而改变,也可能干脆反复无常。既然效率的概念只能被定义为追求目的的最佳手段,但如果目的会在行动的过程中改变,那么效率再一次变得毫无意义。

如果效率的概念甚至对个人都一钱不值,当经济学家用加总全社会的方法来使用这个概念时,就太不着边际了。里索说,效率“没有什么价值,比国民生产总值的最大化好不了多少”,“一旦引入外部性就立刻破灭”。他对这一概念太轻描淡写了。然而,问题远远不止于此。既然效率只有在涉及人的目的时才有意义,而人的“目的”各异,彼此冲突并抵触。那么,政治的核心问题就变成了:由谁的目的来主导?

经济思想对真实世界的视而不见是根深蒂固的,这是主导经济学一个半世纪的功利主义哲学的产物。功利主义认为每个人的目的是相同的。因此,所有的社会冲突仅仅是技术上的和实用主义的。一旦发现并采用了能满足公共的目地的适当手段,社会冲突就能得到解决。公共目的的误区使得经济学家相信,他们可以用“科学的”、价值无涉的方法去规定应该采取什么政策。经济学家们不容置疑地采纳这种据称是全人类公共目的的立场,以此让自己沉浸在错觉中,他不是一个卫道士,而仅仅是一个恪守价值无涉原则的专职技术人员。

那个据称的公共目的是提高生活水平,或如里索所言,是国民生产总值的最大化。但假如有一个或更多人,他们渴望的一部分“结果”被其他人认定有害,那会怎么样?让我们来看两个例子,两者都难以被轻描淡写地归为“外部性”。假设某些人非常渴望实现人与人的强制平等或一致,包括每个人拥有相同的生活水平,穿着同样无趣的蓝布服装等。然而,这些平等主义者热衷的目标将被另一些人视为严重的损害,他们不希望变得与其他人一样。第二个目的冲突,手段冲突的例子来自“结果”这一概念,如果有一个人或一群人极其渴望奴役或屠杀他们憎恶的种族和社会团体;显然,这些想当暴君屠夫的人所追求的结果将被潜在的受压迫者视为负结果,或称损害。也许我们可以说,被憎恶的社会或种族群体对其他群体构成了“视觉污染”或负的外部性,而硬把这个例子看作外部性的问题。通过强迫这些被憎恶的群体付钱给其他群体,付的钱足以让后者饶恕自己的生命,这样就可以(应该?)把这些外部“成本”内部化。然而,人们不禁要问,经济学家希望减少多少社会成本,他们提出的解决方案真的做到“价值无涉”吗?

此外,在这些目的冲突的例子里,一个群体的“效率”成为另一个群体的损害。无论是实施强制平等,还是屠杀特定的社会群体,拥护者们都希望尽可能有效地实施他们的建议,而另一方面,受压迫的群体却憎恨这一目标,希望实施得没有效率。正如里索指出的,效率只有相对于一个既定的目的才能有意义。但是,如果目的冲突,反对的群体憎恨这一目标,他们将赞成追求得越没效率越好。因此,效率绝不能作为法律或公共政策的功利主义标准。

目的冲突的情况引出了社会成本最小化的问题。第一个提出的问题是:为什么要尽量减少社会成本?或者说,为什么要把外部性内部化?答案无法不证自明,这一问题甚至从未以令人满意地方式提出过,更遑论解答。还有另一个重要的推论:为了继续讨论,就算我们承认成本最小化为既定目标,这个目标应该绝对至上还是应该次要?比起其他目标,应该绝对到什么程度?解答这一问题的依据又在哪里?

首先,应该尽量减少社会成本,或者外部成本应该内部化的说法不是站在技术的或价值无涉的立场。正是这个词的居高临下,正是那突显的政策色彩,把这一说法变成了伦理立场,也就要求有最起码的伦理正当性。

第二,为了继续进行讨论,就算我们同意以社会成本最小化为目标,经济学家仍必须挣扎着回答一个问题:这一信奉应该有多绝对?如果说社会成本最小化是绝对至上的目标,或者至少是最高的价值目标,那么他们的立场变得与成本-效益经济学家相同。成本-效益经济学家们鄙视伦理学家关注公正与权利而不顾成本效益分析(Cost-Benefit Analysis),但他们自己却如此推崇绝对主义,其正当性又在哪里呢?

第三,即使我们忽略以上两个问题,“社会成本”,或一人以上的成本概念还有一个非常严重的谬误。一方面,如果目的冲突,一个人的行动结果对另一个人造成损害,那么这2个人的成本就不能加总。第二个方面更加深刻,一个世纪以来,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们一直指出,成本是个人主观上的。因此既不能定量测量,更不用说汇总或进行人与人之间的比较。如果成本与效用一样,都是主观的,不可加总,不能比较;那么,当然任何社会成本,包括交易成本的概念就变得毫无意义。第三个方面,即使在个体的范畴之内,成本也不是客观、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一个人的成本是主观的,转瞬即逝。它只出现在事前,即在人作出决定之前。任何一项选择的成本是被选择所放弃的主观价值中,价值排序最高的那一个。人的每一个选择,每一次尝试,都是为了追求自己主观排序最高的目的;为此他放弃或牺牲能用现有资源满足的,排序较低的其它目的。成本是排名第二的目的,也既为达到更重要的目标而放弃的目的中,价值排名最高的那一个。那么,由他的决定所引起的成本只出现在事前;一旦他作出决定,并投入资源行动起来,成本就消失了,成为历史成本,永远消失。即使是正在进行的事件,外部观察者都不可能探究行动者内心的心理过程,更不用说在事后了。因此,甚至仅仅从原理上看,观察者都不可能测定任何一项行动的成本。

【《时间、不确定性与非均衡》】第4章的大部分内容出色地分析并证明,在一般均衡以外,客观的社会成本毫无意义。我们永远不可能身处这样的均衡之中,我们也无从得知自己是否身处其中。里索指出,既然不均衡必然意味着预期的分歧和不一致,我们不能简单地说这些价格趋近均衡,因为它们与均衡价格之间有重要的实质区别。里索也指出,没有任何基准能判断当前的价格是否接近均衡。这里我只想强调他的观点并补充两点意见。他的观点是,在一般均衡的情景下将不需要侵权法。我想补充一点,在这样的情景下连侵权行为都不可能发生。一般均衡的特征之一是确定的未来,全知全晓的人;全知全晓的世界里大概不可能出什么意外。即使想故意侵权也做不到,因为受害人完全能预见到侵权,并肯定可以避开。

我对一般均衡的另一个论点与上一个意见有关,它不仅从未存在过,也不是一个可操作的概念,而且根本不能想象它的存在。每一个人都有完美的预见能力,所有的数据永远不变,这样的世界是我们无法想象的;此外,一般均衡本质上是自相矛盾的。人持有现金余额的原因是未来的不确定性,而在一个完全确定的一般均衡世界里,对货币的需求将下跌为零。因此,至少货币经济不能处于一般均衡之中。

我也赞同里索对客观概率论的批评,有人企图用它来减少现实世界的不确定性,使其趋近于确定的世界。在人行动的真实世界里,尽管历史事件常常很相似,但其实每一个事件都独一无二,它们是异质的。因为每一个事件都是独特、不可重现的,所以不允许应用客观概率论;预期与预测是对未来事件的主观估计,这样的估计不能被缩减为客观或“科学”的公式。用同一个名字来称呼两个事件不会让它们同质化。因此,尽管两次总统选举都被称为“总统选举”,但这两个事件却天差地别,它们各自发生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每一个事件都是异质、不可重现的。主张应用客观概率运算的社会科学家们几无例外地会举彩票为例,这绝非偶然,彩票是人类社会为数不多的例外情况之一,其结果确实是同质、可以重现的;此外,没人能对后续事件施加任何影响,事件是随机的。

那么,不仅“效率”是一个误区,任何社会成本,加总成本,甚至连客观测定个人成本的概念也不例外。如果成本是因人而异、转瞬即逝、纯粹主观的;那么结论是,不能据其作出任何政治决策,包括法律裁决;甚至连使用这样的概念都不可以。在政策、法律和制度问题上没有成本效益分析的插足之地,此类分析毫无意义。

现在,我们来看里索对法律的讨论,以及法律、效率与社会成本的关系。他对效率经济学家的批评本可以更尖锐。让我们以里索讨论的好撒玛利亚人问题为例。当他提出问题时,他假设B可以“以自己最低的成本”去救A,他的结论是,效率理论家认为,如果B不救A,那么B应该对A受到的损害承担责任。但效率的考量带来更多问题。一方面,典型的错误是混淆货币成本与心理成本。既然B在此情景下的成本纯粹是心理上的,那么B以外的任何一个人,比如法院,如何得知B的成本一定会是什么?如果B确实是一个游泳好手,他可以轻而易举地救A,但事实证明,A是他的宿敌。于是,B救A的心理成本极高。要点是,B的成本只能用他自己的价值观来评估,没有一个旁观者能够得知这些成本是什么。【注1】另一方面,里索说效率理论家们是这样处理的-“显然…A肯定愿意付钱给B,金额足以补偿B救A的成本”。这个结论一点也不“显然”,我们怎么知道A是不是有钱付给B?那么,法院如何能得知?B又怎么会知道呢?――尤其是当我们认识到,除了B以外没人能够得知他的心理成本是什么?

此外,因果关系的问题可以提得更尖锐。里索引用米塞斯的观点,认为不行动也是“行动”的一种形式,这在行动学(praxeology)上是正确的,但与法律无关。法律试图发现的是,如果有人在特定情况下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实施了侵权行为,这个人是谁?――简而言之,谁是侵犯他人财产的侵权者,因此应被判负责任。从行动学的意义上看,不行动也可能是 “行动”的一种,但它却完全无法引起后续结果,所以不构成侵权行为。因此,普通法的智慧在于,它重点强调了违法行为与消极不行为,以及违法侵犯他人权利与对他人置之不理之间的区别。【注2】文森特诉伊利湖运输公司案是一个极好的判决,因为法院仔细调查了真正的肇因,此案中显然是船猛撞了船坞。从某些方面看,侵权法可以被概括为:“无过错者不承担责任,不承担责任者无过错”,理查德·爱泼斯坦的严格法律责任原则至关重要,它把普通法恢复成原有的风貌――严格强调因果关系、过错和责任,并去掉了当代人添加的疏忽和伪“效率”考量。

我的结论是,不能以效率和成本最小化为依据来决定公共政策、侵权法、权利或责任。但是,如果不用成本和效率,又用什么呢?答案是,只有伦理准则才是唯一的决策标准。效率永远不能作为伦理的基础;相反,伦理才是一切效率考量的指导和检验标准。伦理是第一位的。正如里索风趣地指出,在法律和公共政策领域,首要的伦理考量是那个“不敢说出名字”的观念――正义观。

难免有一群人会拒绝我们的结论;我说,当然就是经济学家们。经济学家在这一领域里长期处于乔治·斯蒂格勒所说的“知识帝国主义”的位置,斯蒂格勒用在不同的语境下。经济学家们将不得不习惯于一个想法――并非所有的生命都可以被我们自己的学科所涵盖。教训无疑是惨痛的。也许,意识到自己的局限对我们的灵魂有益,动一动学习伦理与正义的念头,也是一种补偿。

 

注释:

 【注1】《损害与赔偿》,马克·A·富兰克林著,(米尼奥拉,纽约州:基金会出版社,1971),第401页。

 【注2】“深深植根于普通法中的,正是违法行为与消极不行为的区别,主动行为不当致人伤害与被动不行为的区别,没有采取积极步骤帮助他人,以及保护他人不受一切与被告无关的不法伤害行为的区别。”-弗朗西斯·H·波伦,《侵权行为赔偿责任的基础―救助他人的道义责任》,《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律评论》第56刊,第4期(1908年4月):219-221页;引自威廉姆森·M·埃弗斯的文章《儿童法中的疏忽与玩忽职守》,《自由意志论研究期刊》(1978年冬季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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